(2016)冀0682执保1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安建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定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82执保157号安建辉,男,汉族,1968年3月7日出生,住所地定州市××西关北街社区物资家属院,联系电话139××××1111赵国茹,女,汉族,1971年9月13日出生,住所地无极县××××村安月辉,男,汉族,1972年1月7日出生,住所地无极县××××村安建辉申请赵国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占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