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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203刑初2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陈润平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润平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203刑初275号公诉机关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润平,男,1987年3月28日出生于贵州省钟山区,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因本案于2016年8月17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以六检公诉刑诉(2016)2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润平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向东、被告人陈润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11日15时左右,被告人陈润平驾驶湘E×××××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由六六高速公路六枝东出口往贵烟路方向行驶,后停在贵烟路163KM+650米处道路右侧。17时40分许,被告人陈润平准备开车到六枝特区大用镇,在未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先倒车,然后向左打方向准备超车时致货车右后轮碾压被害人陈某肇事。被害人陈某经六枝特区人民医院现场抢救无效死亡。经六枝特区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润平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本院在审理中查明,事故发生后,湘E×××××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车主申某某颂如、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已向被害人陈某之子陈某1支付丧葬费人民币7.9万元。剩余赔偿费用,被害人陈某亲属已向本院提起了民事诉讼。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润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死亡医学证明书、六枝特区殡仪馆遗体火化证明书、陈某1出具的收条、六枝特区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保险单、民事起诉状、钟山区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证人罗某、杨某1、杨某2的证言,被告人陈润平的供述,贵州省六枝特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六盘水市宏达交通事故机动车安全性能检测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及检验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润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以致发生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润平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润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润平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润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