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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泰姜刑执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钱清执行决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钱清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收 监 执 行 决 定 书(2013)泰姜刑执字第0001-1号罪犯钱清。因嫌涉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2月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21日本院决定对其逮捕,因钱清血压高、胃出血,泰州市看守所暂未收押。本院于2012年12月3日作出(2012)泰姜刑初字第0136号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罪犯钱清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决生效后,罪犯钱清于2013年3月20日以其年龄大,血压高等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并经审委会讨论作出决定,因罪犯钱清的病情经医学鉴定不符合《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的规定,本院于2013年8月8日作出(2013)泰姜刑执字第0001号收监执行决定书,决定将罪犯钱清收监执行(刑期自2013年9月8日起至2017年2月7日止)。在交付执行前,泰州市看守所认为罪犯钱清年龄已超过70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规范和加强看守所管理确保在押人员身体健康的通知》,不符合收押条件,不予收押,致钱清未能按本院上述决定书被收监执行。为维护生效刑事判决和收监执行决定的严重性,本院现决定对罪犯钱清继续收监执行(刑期自2016年10月27日起至2020年4月25日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钱煜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