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5民初65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谢川东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谢川东,重庆捷凯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6519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153号,组织机构代码90283499-5。负责人周炯,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覃政,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希,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川东,男,1985年07月0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重庆捷凯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海尔路1114号4幢2-2号,组织机构代码69122108-X。法定代表人廖帮志,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被告谢川东、重庆捷凯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桂红代理审判员 曹 磊人民陪审员 刘成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郑旎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