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022刑初2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杨旺故意伤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旺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022刑初250号(根据法释(2016)19号第四条第二项规定,上述文号判决书不予互联网公布)公诉机关公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旺,男,1998年11月1日出生于湖北省公安县,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公安县。2016年08月16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被公安县公安局监视居住。法定监护人杨伏军,男,出生于1971年2月20日,汉族,个体经营,住公安县。指定辩护人刘珍珠,湖北荆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公安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9月27日以鄂公检刑诉(2016)2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旺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0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袁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旺及其法定监护人杨伏军、辩护人刘珍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审 判 长 杜家峰人民陪审员 汪平林人民陪审员 熊 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任晶晶速 录 员 杜小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