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02执35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郝理与梁国鸣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理,梁国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3510号申请执行人:郝理,男,汉族,1991年6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梁国鸣,男,汉族,1981年7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申请执行人郝理与被执行人梁国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晶晶审 判 员 王辉东代理审判员 李 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