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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6执19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陈震、黄伟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震,黄伟忠,陈书荆,陈亦美,黄美部,陈震,黄伟忠,陈书荆,陈亦美,黄美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6执1992号申请执行人:陈震,男,198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被执行人:黄伟忠,男,1972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被执行人:陈书荆,女,197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被执行人:陈亦美,男,1959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被执行人:黄美部,男,196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26民初47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6月2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陈震与被执行人黄伟忠、陈书荆、陈亦美、黄美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黄伟忠、陈书荆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陈震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偿还申请执行人陈震借款利息787000元,被执行人陈亦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执行人黄美部对上述借款及借款利息一半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上述被执行人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16040元,申请执行费303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黄伟忠、陈书荆、陈亦美、黄美部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 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孔苗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