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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82民初15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大安市机器人削面馆与大安市牛羊胚胎移植中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安市机器人削面馆,大安市牛羊胚胎移植中心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882民初1595号原告:大安市机器人削面馆。经营者:朱红文,女,1968年8月9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大安市。被告:大安市牛羊胚胎移植中心。法定代表人:李恩伟,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钧,该单位职员。原告大安市机器人削面馆与被告大安市牛羊胚胎移植中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经营者朱红文、被告大安市牛羊胚胎移植中心李永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大安市机器人削面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8590.00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大安市机器人削面馆系一楼门市,在被告大安市牛羊胚胎移植中心办公室二楼楼下。2016年6月30日晚,因被告单位供水管道失修漏水,致原告削面馆房屋装潢严重受损,室内电疗仪、冷藏柜、麻将机、和面机被水浸坏,饭店无法经营,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被告现场勘察了原告的物品损坏情况,表示予以赔偿,但因双方协商解决不果,故起诉至人民法院。大安市牛羊胚胎移植中心承认原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六)项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大安市牛羊胚胎移植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原告大安市机器人削面馆损失859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大安市牛羊胚胎移植中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化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亚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