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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81民初20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市支行,刘德臣,张国臣,王秀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市支行,王秀峰,张国臣,刘德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81民初209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市支行。住所:吉林省梅河口市梅河东大街**号。法定代表人:侯明山,行长。被告:王秀峰,男,196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梅河口市。被告:张国臣,男,196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梅河口市。被告:刘德臣,男,196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梅河口市。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市支行与王秀峰、张国臣、刘德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市支行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市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6元,减半收取计293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于 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靓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