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81民初20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市支行,刘德臣,张国臣,王秀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市支行,王秀峰,张国臣,刘德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81民初209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市支行。住所:吉林省梅河口市梅河东大街**号。法定代表人:侯明山,行长。被告:王秀峰,男,196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梅河口市。被告:张国臣,男,196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梅河口市。被告:刘德臣,男,196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梅河口市。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市支行与王秀峰、张国臣、刘德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市支行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市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6元,减半收取计293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于 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靓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