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0民初136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坚持我的服饰(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王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坚持我的服饰(杭州)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王虹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13653号原告:坚持我的服饰(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德胜东路3355号裙楼6楼605、606室。法定代表人:洪紫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钱航,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艳,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被告:王虹,女,197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坚持我的服饰(杭州)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王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坚持我的服饰(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的案件受理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沈宇珍人民陪审员 骆怀群人民陪审员 徐贵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洑婵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