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84民初40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黄章书与广州唯实海外咨询顾问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2016民初4086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章书,广州唯实海外咨询顾问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84民初4086号原告:黄章书,住湖北省。被告:广州唯实海外咨询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法定代表人:王伟仪。原告黄章书与被告广州唯实海外咨询顾问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广州唯实海外咨询顾问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认为原告与被告在签订合同时在合同的第七条约定“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请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原告应根据仲裁协议和法律规定向广州市仲裁委提请仲裁。综上,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查,原告起诉的诉请依据为,原告与王某于2015年9月1日签订的租赁协议一份。原告认为王某是被告的员工,赔偿责任应由被告承担。另查,该协议的第七条约定,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本院认为,本案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双方在租赁合同中对管辖问题有明确的约定由仲裁机构仲裁。《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本案中被告在答辩期内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明确���出双方达成了仲裁协议。因此,原告应按照法律的规定及双方的约定,将双方的纠纷提交仲裁委仲裁,本院对原告的起诉予以驳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章书的起诉。原告黄章书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58元,由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丽平代理审判员 薛志军代理审判员 吴 环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焦梦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