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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3民初38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重庆君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汪海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君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汪海权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3民初3895号原告:重庆君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春晖园29号2-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88948536T。法定代表人:任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任成羽,重庆市忠县忠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汪海权,男,199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原告重庆君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汪海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原告重庆君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君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君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君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燕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磊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