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刑更171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薛红梅走私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薛红梅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刑更17120号罪犯薛红梅,女,1979年1月13日出生,回族,北京市大兴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十二月六日作出(2001)德刑初字第4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薛红梅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二年二月六日以(2002)云高刑终字第29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没有故意犯罪,于二○○四年二月二十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4)云高刑执字第1231号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六年三月三十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云高刑执字2081号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二○○八年四月十一日、二○○九年四月十一日、二○一○年四月十二日、二○一一年十月二十日、二○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二○一四年一月九日、二○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经本院七次裁定共减刑八年零一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于二○一六年九月十九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薛红梅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薛红梅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三次,特殊表扬一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薛红梅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薛红梅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6年3月30日起至2016年12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审 判 员 赵 敏代理审判员 褚玉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顾 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