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73民初15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廖义军与中山市今鹰电器有限公司、刘就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义军,中山市今鹰电器有限公司,刘就林,中山市黄圃镇神州城电器制造厂,肖成周,汕头市万能达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1506号原告:廖义军,男,198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介鸽,广东凡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倩欣,广东凡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中山市今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健民路20号厂房3第1、2层。法定代表人:刘就林。被告:刘就林,女,1976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被告:中山市黄圃镇神州城电器制造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新丰中路*号。投资人:肖成周。被告:肖成周,男,197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被告:汕头市万能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高新区科技西路17号工业厂房201房。法定代表人:方士达。原告廖义军与被告中山市今鹰电器有限公司、刘就林、中山市黄圃镇神州城电器制造厂、肖成周、汕头市万能达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原告廖义军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廖义军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义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831.32元,减半收取计915.66元,由原告廖义军负担。审 判 长 张 姝审 判 员 郑志柱审 判 员 佘朝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戴瑾茹书 记 员 冯少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