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82刑初1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徐中洋、姜培香滥发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中洋,姜培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182刑初197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中洋,男,1974年4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曾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此次因涉嫌犯滥发林木罪于2016年8月11日被明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30日被该明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姜培香,男,196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此次因涉嫌犯滥发林木罪于2016年8月12日被明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9日被该明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潘大木,安徽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明光市人民检察院以明检刑诉(2016)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中洋、姜培香犯滥发林木罪,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明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单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中洋、姜培香及其辩护人潘大木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明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15日,被告人姜培香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自己栽种的位于本市明西街道办事处岗集村后姜组的一片杨树林以37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徐中洋。当天,徐中洋又以4400元的价格将部分杨树转售给他人采伐,后将剩余的杨树予以采伐,经现场勘查被采伐杨树共有125棵。经滁州市森源林产交易评估有限公司鉴定:涉案被伐杨树立木蓄积达12.502立方米。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姜培香、徐中洋滥发林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发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中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被告人姜培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姜培香的辩护人提出: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2.被告人姜培香系坦白,且初犯偶犯,认罪悔罪。3.被告人姜培香系盲人,家庭经济条件困难。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15日,被告人姜培香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自己栽种的位于本市明西街道办事处岗集村后姜组的一片杨树林以37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徐中洋采伐。当天,徐中洋又以4400元的价格将部分杨树转售给他人采伐,后徐中洋将剩余的杨树予以采伐,经现场勘查被采伐杨树共有125棵。经滁州市森源林产交易评估有限公司鉴定:涉案被伐杨树立木蓄积达12.502立方米。另查明:被告人姜培香系盲人,残疾等级为壹级。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明光市森林公安局于2016年7月18日接到匿名群众报案称,明西街道办事处岗集村老明西敬老院斜对面有人在采伐杨树。2.案发经过及到案经过,被告人姜培香、徐中洋滥发林木一案于2016年1月18日由群众报案至明光市森林公安局。经初步调查后于2016年7月22日由滁州市森林公安局立案侦查,经明光市森林公安局通知,被告人姜培香、徐中洋到侦查机关接受调查,并对滥发林木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3.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图,2016年7月18日,侦查人员对位于明西街道办事处岗集村后姜组的姜培香自家林地进行勘察,现场共遗留杨树伐根一百二十五株。4.滁州市森源林产资源交易评估咨询有限公司鉴定意见,证实涉案被伐树木的立木蓄积为12.502立方米。5.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徐中洋曾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6.残疾人证,证实被告人姜培香系盲人,残疾等级为壹级。7.户籍证明,被告人姜培香、徐中洋身份信息。8.证人胡某证言,证实7月18日上午其帮助徐中洋砍伐位于明西街道办事处岗集村后姜组的一片树林,当天就砍了十几棵树。9.证人张某证言,证实其于7月17日和7月18日帮助徐中洋修剪西街道办事处岗集村后姜组的一片杨树林。10.证人许某证言,证实其帮助姜培香和徐中洋相互联系,后徐中洋购买了姜培香的树。11.被告人姜培香供述,在案发的前一段时间,徐中洋找到其说如果家里有树就卖给他,后来其通过许某联系徐中洋,将自己家地里种植的杨树卖给他。其和徐中洋商议以3700元的价格将自己种植的杨树卖徐中洋砍掉,后来这些树都给徐中洋转卖给其他人砍了。其并没有办理采伐证。12.被告人徐中洋供述,2016年7月15日的前几天,姜培香找到自己说要将自己家的杨树卖给其,其用3700元从姜培香处购买了姜培香的杨树。随后其就将这些杨树以4400元的价格转手卖给了一个外地的买树人,让他们将大树全部砍掉,小树留一点。后来买树的人就将这些树都砍掉了。7月18日,其又带着两个工人将剩下的树枝和一些小树砍掉。自己也没有办理相关的采伐树木的手续。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真实、合法、有效,且能够相互印证,本院均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徐中洋、姜培香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两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律,均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徐中洋、姜培香作用相当,无明显主次之分,系一般共同犯罪。被告人徐中洋有犯罪前科,酌情可从重处罚;被告人姜培香系盲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两被告人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徐中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对被告人姜培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中洋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姜培香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吴 睿审 判 员 陈克燕人民陪审员 吴广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孙璐璐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第十九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