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505执107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苏州朗地置业有限公司与高强、张琴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朗地置业有限公司,高强,张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5执107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苏州朗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四明路8号(浒墅关开发区内)。法定代表人鲁伟,董事长。被执行人高强,男。被执行人张琴,女。申请执行人苏州朗地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强、张琴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苏州仲裁委员会(2014)苏仲裁字第065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决书确认:高强、张琴支付苏州朗地置业有限公司购房余款100000元,并支付苏州朗地置业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2年5月4日起计算至高强、张琴实际付款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二的比例计算);仲裁费9588元,由高强、张琴承担,直接支付苏州朗地置业有限公司。因高强、张琴未按裁决书规定履行义务,苏州朗地置业有限公司已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09588元,本案执行费用1544元。本院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进行查询,其名下无存款;本院向苏州市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信息登记;本院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其名下有坐落于苏州市虎丘区龙景花苑二区5幢205室、水岸逸景花园8幢102室房产,本案已查封,但本案系轮候查封,暂不宜处置。因被执行人迄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确认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及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确认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苏州仲裁委员会(2014)苏仲裁字第065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嵇建平审判员  孙榕宁审判员  张 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叶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