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刑更40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牟春源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牟春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更4035号罪犯牟春源,男,198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重庆市市江津市,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9日作出(2009)新法刑初字第1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牟春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牟春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4年1月2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牟春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9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牟春源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5次;2015年8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2月获得监狱表扬;2016年1月获得监狱记功,已交罚金50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牟春源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牟春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七天(刑期执行至2016年10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 建 扬审判员 欧阳建辉审判员 钱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 雯 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