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07行初1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王左峰与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万柏林一大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左峰,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万柏林一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晋0107行初148号原告王左峰。被告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万柏林一大队,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千峰北路23号。负责人李建军,大队长。原告王左峰诉被告山西省太原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万柏林一大队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一案,本院2016年10月13日受理。原告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140109-1914965910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左峰以被告已经改变行政行为,所诉事项已经得到解决为由,于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左峰提出的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左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王左峰自愿负担。审判员 李保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武XX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