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6民初17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吴待生与高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待生,高群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6民初1719号原告:吴待生,男,1948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被告:高群英,男,197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原告吴待生与被告高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吴待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吴待生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剑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