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刑初63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罗某猥亵儿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轻刑快审专用) (2016)粤0306刑初6389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罗某,男,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因涉嫌猥亵儿童,于2016年8月3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于2016年9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刑诉【2016】64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猥亵儿童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六个月。 辩护意见 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查明事实 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 本院意见 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其具有认罪的从轻情节。 判 决 一、被告人罗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31日起至2018年2月28日止)。 二、缴获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依法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 欣 哲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思 乔 书记员 庄采雯(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