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902执6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迟红玲与广东京基博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曾小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迟红玲,广东京基博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曾小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902执618号申请执行人迟红玲,女,195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被执行人广东京基博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光华南路163号。法定代表人:曾小玲。被执行人曾小玲,女,196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申请执行人迟红玲与被执行人广东京基博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曾小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茂南法民一初字第856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广东京基博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曾小玲返还购房款359057元、税费17953元及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5年12月28日起至付清款之日止)给申请执行人迟红玲,被执行人广东京基博纳投资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曾小玲返还及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迟红玲的上述购房款、税费、违约金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955元、执行费5555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7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由于被执行人的财产暂无法处理,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902执61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水洋审判员 江锦秀审判员 朱雅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日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