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15执28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邢伟与胡玉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伟,胡玉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5执2866号申请执行人:邢伟,女,1980年8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胡玉婷,女,1982年5月5日出生。邢伟与胡玉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作出的(2016)京0115民初2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邢伟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胡玉婷给付借款本金186500元、案件受理费2431元,共计188931元。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胡玉婷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胡玉婷名下有房屋登记信息、车辆信息及银行存款信息。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胡玉婷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邢伟申请执行的案款188931元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京0115民初219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潇代理审判员  马元凯代理审判员  赵 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浩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