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23民初10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李良红、黄晓娥与赵革成、蒋志能、安化县清塘铺镇红岩采石场、周农先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良红,黄晓娥,赵革成,蒋志能,安化县清塘铺镇红岩采石场,周农先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23民初1074号原告:李良红,男,1966年1月24日出生。原告:黄晓娥,女,1967年6月12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球林,湖南朝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革成,男,1968年8月24日出生。被告:蒋志能,男,1963年11月7日出生。被告:安化县清塘铺镇红岩采石场。住所:安化县清塘铺镇洞天村。负责人:周农先,该企业投资人。被告:周农先,男,1974年10月28日出生。原告李良红、黄晓娥与被告赵革成、蒋志能、安化县清塘铺镇红岩采石场、周农先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良红、黄晓娥自愿撤回对被告赵革成、蒋志能、安化县清塘铺镇红岩采石场、周农先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良红、黄晓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由原告李良红、黄晓娥负担。审 判 长 陈 凌人民陪审员 龙守书人民陪审员 雷建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汤 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