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3执14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3
案件名称
周超与于祖金、张俊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超,于祖金,张俊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3执14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超。被执行人于祖金。被执行人张俊杰。申请执行人周超与被执行人于祖金、张俊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2016)西莲证经字第3156号执行证书、(2015)西莲证经字第12727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于祖金、张俊杰发出执行通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商业银行总对总查询���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于祖金、张俊杰有可供执行的存款。后本院通过西安市住房和房屋保障管理局查询,发现被执行人于祖金名下有位于西安市高新区电子西街X号紫薇馨苑X号楼X幢X号房屋一套,本院作出(2016)陕0113执147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该套房屋。现本院已将上述房屋交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室委托评估,因评估周期较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陕0113执147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评估结果出来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鹏代理审判员 董 超代理审判员 文丛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孙姣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