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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刑更70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罪犯陈健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健

案由

挪用公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7063号罪犯陈健,男,汉族,大专文化,1973年6月28日出生,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服刑。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9日作出(2009)浦刑初字第4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健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至2020年4月23日止);责令被告人陈健退赔受害单位人民币379100元。该院又于2010年3月31日作出(2009)浦刑初字第406号刑事裁定,将退赔被单位人民币379100元,更正为225690元。被告人陈健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8日作出(2010)宁刑二终字第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2年7月13日、2014年1月20日作出(2012)宁刑执字第4261号、(2013)宁刑执字第1203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陈健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刑期至2017年11月23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于2016年9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8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以罪犯陈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罪犯陈健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三次监狱表扬。该犯未退赔。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未退赔,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7年2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立龙审 判 员  谢宇飞代理审判员  徐声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