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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民终6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与浙江恒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杭州龙达差别化聚酯有限公司等信用证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恒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杭州龙达差别化聚酯有限公司,卢牛根,鲁彩琴,俞建国,陈玉蓉,杭州龙都置业有限公司,龙达(江西)差别化化学纤维有限公司

案由

信用证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民终642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浙江恒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街街道海塘路。法定代表人:俞建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金发,浙江衡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文化路***号。诉讼代表人:黄达,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朱昊,交通银行浙江省分行员工。委托代理人:陆凯,交通银行浙江省分行员工。一审被告:杭州龙达差别化聚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街镇山末址村。法定代表人:卢牛根,该公司董事长。一审被告:卢牛根,男,1961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一审被告:鲁彩琴,女,196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一审被告:俞建国,男,196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一审被告:陈玉蓉,女,196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一审被告:杭州龙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镇市心北路***号*****室。法定代表人:卢牛根。一审被告:龙达(江西)差别化化学纤维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金砂湾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卢牛根。上诉人浙江恒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一审被告杭州龙达差别化聚酯有限公司、卢牛根、鲁彩琴、俞建国、陈玉蓉、杭州龙都置业有限公司、龙达(江西)差别化化学纤维有限公司信用证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杭商外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恒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分歧不大、可庭外和解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浙江恒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浙江恒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174元,减半收取587元,由上诉人浙江恒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孔繁鸿代理审判员  郑恩亮代理审判员  霍 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丁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