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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民终26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侯现丰、河北茂盛农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侯现丰,河北茂盛农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民终26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侯现丰,男,196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邢台经济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岭,河北领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茂盛农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和县三思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赵建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珂,男,该公司办公室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平,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侯现丰因与被上诉人河北茂盛农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2015)任民初字第11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1、侯现丰作为争议工程施工合伙人之一,在没有其他合伙人授权的情况下,以个人名义单独起诉不当。2、争议工程的工程量具体是多少,已付多少工程款,尚欠多少,这些事实重审时应当查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2015)任民初字第116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任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侯现丰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743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魏如奇代理审判员  杜 浩代理审判员  冯孟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田 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