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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5民催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4

案件名称

重庆汇航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汇航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5民催21号申请人重庆汇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龙泉村20栋1-4-2。法定代表人段国智,总经理。申请人重庆汇航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承兑汇票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8月1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重庆汇航科技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号码为3090XXXX2830XXXX,票面金额1万元,出票人为重庆汇航科技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兴业银行重庆分行营业部,收款人为吉林隆启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重庆汇航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受理费100元,公告费750元,共计850元,由申请人重庆汇航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余 江审 判 员  尤至皋代理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胡院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