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111民初75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合肥淝南集体资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张续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淝南集体资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张续红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11民初7522号原告:合肥淝南集体资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常青街道淝南社居委。法定代表人:盛光金,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靳杨,安徽汉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海波,安徽汉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续红,女,1978年9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原告合肥淝南集体资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续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XX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合肥淝南集体资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合肥淝南集体资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淝南集体资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18元,减半收取1859元,由原告合肥淝南集体资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 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许子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