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323执13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詹春锋与滕淑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詹春锋,滕淑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3执13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詹春锋。被执行人滕淑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6)鲁0323民初243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腾淑刚在银的存款90000元,冻结期限为1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郗新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