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01民终81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支小风、郭卫霞等与郭俊波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俊波,支小风,郭卫霞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冀01民终81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俊波,男,1965年6月6日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住。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伟,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支小风,女,1955年9月22日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现住正定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卫霞,女,1982年7月14日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住。上诉人郭俊波因与被上诉人支小风、郭卫霞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2016)冀0184民初16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郭军波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查明事实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一、因诉争4.5亩土地上含有上诉人父母其中一人的0.9亩耕地,上诉人为了不让耕地荒废才在2016年夏季种上玉米,不存在强行侵占的事实。二、上诉人父母明确表示属于自己的0.9亩耕地让上诉人耕种,不让二被上诉人耕种,一审期间上诉人也提交了相应证据,但一审法院错误判决将属于老人的0.9亩耕地交给被上诉人耕种。三、上诉人哥哥因交通事故去世,上诉人父母对上诉人哥哥生前耕种的0.9亩耕地的经济收益有继承的权利,故应考虑上诉人父母应当继承0.36亩份额的经济收益。被上诉人支小风、郭卫霞答辩称:一、上诉人所说为了不让耕地荒废才种植的玉米是捏造事实,事实上是上诉人强行侵占了答辩人的耕地;二、答辩人分得的承包地中含有两老人其中0.9亩,答辩人愿意将其交给老人,自此不再履行赡养协议;三、上诉人所提出的其哥哥的0.9亩耕地的经济收益的继承与本案无关。支小风、郭卫霞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归还原告的承包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支小风系原告郭卫霞的母亲,被告郭俊坡系原告郭卫霞的叔叔。1999年3月10日原告一家承包土地4.5亩,其中包括原告郭卫霞的父母、姐姐、原告郭卫霞和其祖父母中一人的土地,共5人的土地。该块土地位于北齐同村东口,南至河堤、北至盗,西至牛凤伟家、东至郭二毛家。现在原告郭卫霞的父亲已去世,原告支小风已改嫁,姐姐已出嫁,由原告郭卫霞耕种该块土地。2016年5月底,被告郭俊坡以原告不赡养老人为由将以上4.5亩土地强行耕种了玉米。以上事实,由审理笔录、土地承包合同书等在案为证。一审法院认为,承包土地即责任田是将村集体所有的耕地承包给农户,由农户自己负责耕种和管理使用的土地,该土地由村民经营管理,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人侵占、哄抢等侵权行为。被告以原告不赡养老人为由将原告一家承包的土地强行耕种了玉米,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将土地归还原告。至于被告耕种的玉米,虽然进行了一部分投资,因其侵权行为,原告不予补偿,由原告继续管理耕种,被告不得干涉。被告认为原告不赡养老人,可以另案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八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郭俊坡返还原告支小风、郭卫霞承包地4.5亩,原告管理、耕种,被告郭俊坡不得干涉。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郭俊坡负担。经审理查明,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对被上诉人家庭在1999年3月按照郭卫霞、郭卫霞的父母、姐姐、和郭卫霞祖父母中一人共五人承包了4.5亩诉争土地的事实均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因双方均认可在诉争4.5亩耕地中包含上诉人郭俊波父母一人的0.9亩土地,故对于该0.9亩土地在上诉人提出上诉要求由其耕种,二被上诉人亦同意由上诉人耕种的情形下,应当由上诉人郭俊波进行耕种。关于上诉人郭俊波上诉主张的其哥哥去世后其父母应当继承0.36亩土地的经济收益的上诉理由缺乏理据支持,不院不予采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2016)冀0184民初1675号民事判决;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上诉人郭俊波返还被上诉人支小风、郭卫霞承包地3.6亩,该3.6亩承包地由二被上诉人耕种、管理,上诉人郭俊波不得干涉。驳回被上诉人支小风、郭卫霞的其他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60元,由上诉人郭俊波负担80元,被上诉人支小风、郭卫霞负担8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 祥代理审判员 卢 亮代理审判员 常晓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马 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