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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9委赔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黄显禄申请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决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感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显禄,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不 予 受 理 案 件 决 定 书(2016)鄂09委赔3号赔偿请求人:黄显禄,男,195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住湖北省大悟县。赔偿义务机关: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住所地:大悟县城关镇长征北路**号。法定代表人:肖国栋,该院院长。赔偿请求人黄显禄于2016年7月18日因赔偿义务机关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对其错判导致其超期服刑申请大悟县人民法院国家赔偿一案,不服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0922法赔1号不予受理案件决定,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经审查,本院认为,1983年9月10日,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83)悟法刑字第60号刑事判决,认定黄显禄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黄显禄不服提出申诉。1988年11月12日,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作出(1988)悟法刑二复字第11号刑事判决,撤销该院(83)悟法刑字第60号刑事判决,认定黄显禄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赔偿法》不溯及既往。黄显禄虽不构成抢劫罪,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成立,且该刑罚早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施行前执行完毕。黄显禄以大悟县人民法院错判导致其超期服刑申请赔偿不属于《国家赔偿法》的受案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赔偿请求人黄显禄的国家赔偿申请不予受理。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