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628民初9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和支行与叶振雄、吴来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和支行,叶振雄,吴来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628民初91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和支行,住所地平和县小溪镇东大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8583138473L。主要负责人:邱金城,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小宝,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和支行员工。被告:叶振雄,男,196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被告:吴来英,女,196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和支行(以下简称工行平和支行)与被告叶振雄、吴来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工行平和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小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振雄、吴来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工行平和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叶振雄立即归还工行平和支行借款本金27401.33元及按照《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规定的透支利息2520.68元、滞纳金2564.75元,合计32486.76元,以及自2016年2月23日起按上述规定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透支利息、滞纳金。2.判令工行平和支行对叶振雄、吴来英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叶振雄因向漳州市顺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定购一部汽车,于2013年12月17日向工行平和支行申请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业务,办理信用卡一张,卡号为62×××30,授信额度人民币60000元。2014年1月23日双方签订《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合同》及《抵押合同》。叶振雄、吴来英以所购车辆作抵押,并向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办理抵押登记。叶振雄于2014年2月28日为支付购车款刷卡消费60000元,费率7.05%,手续费4230元,分24期还清,每期还款日为每月15日。叶振雄自2014年2月28日透支使用后,于2014年9起开始出现未按月按时归还透支款,经工行平和支行多次催收拒不还款,至今仅归还本金32598.67元。截止2016年2月22日,叶振雄尚欠工行平和支行透支本金27401.33元,利息2520.68元,滞纳金2564.75元,合计32486.76元。叶振雄、吴来英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月23日,以工行平和支行为甲方,以叶振雄为乙方;双方签订《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合同》及《抵押合同》。双方约定:“第一条乙方向汽车销售商漳州市顺辉汽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购买汽车(具体品牌型号丰田TV7166GD),车辆总价为人民币(大写)玖万伍仟捌佰元整。乙方自行支付首付款35800元,剩余购车款,乙方申请通过其在甲方申办的购车专项分期付款业务以透支方式支付,透支金额为人民币(大写)陆万元整。……第五条乙方使用用于购车消费分期付款的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透支支付购车消费款后,以按月份期等额方式向甲方偿还透支的资金。分期还款共分24期,首期偿还的金额为人民币2500元,以后每期偿还的金额为人民币2500元。乙方每期的透支款项应从透支次月起于每月的15日前偿还。乙方应在购车消费分期付款账户中按时足额存入每期须偿还的款项,并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从中之间扣款受偿。第六条乙方应按一次性收取的方式向甲方支付分期付款手续费4230元。手续费一经支付,除本合同另有约定的情形外,甲方均不向乙方退还手续费。第七条如乙方没有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存入还款资金,或者乙方用于购车消费分期付款的账户被法院等有权机关采取冻结、扣划等强制措施导致甲方无法扣款受偿的,甲方有权按照《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以及《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规定向乙方收取透支利息、复利、滞纳金、超限费等。”等条款;叶振雄提供其所有的车牌号为闽E×××××小型轿车作为抵押,并向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办理抵押登记,以担保依约履行上述债务的偿还。被告吴来英在该抵押合同中的抵押物共有人一栏中签名。合同签订后,工行平和支行依约给叶振雄办理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一张,信用额度为60000元。2014年2月28日,叶振雄持该卡到漳州市顺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刷卡消费60000元。此后,叶振雄自第一期至第六期依约还款,自第七期起出现间隔不一的逾期还款。截止2015年3月10日,叶振雄向工行平和支行偿还借款本金32598.67元、支付透支利息391.98元、交纳滞纳金123.88元以及手续费4230元,尚欠工行平和支行借款本金27401.33元。另查明,《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第五条规定:“……‘最低还款额’指发卡机构规定的贷记卡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应该偿还的最低金额,是上一期账单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和当期账单透支余额10%的总和,发卡机构和持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滞纳金’指贷记卡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最低还款额,按规定应向发卡机构支付的款项。”;《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以牡丹信用卡申领人为甲方,以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和支行为乙方,合约:“第三条对账及还款。……3、牡丹贷记卡条款(1)甲方除取现及转账透支交易外,其他透支交易从银行记账日起至到期还款日(含)之间的时间段为免息还款期,到期还款日以对账单记载为准。甲方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当期应还款项,则无需支付除取现及转账透支交易外的透支利息。甲方使用信用额度取现及转账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并应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所用款项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2)甲方可按照乙方对账单标明的最低还款额还款甲方按照最低还款额规定还款的,乙方只对未清偿部分计收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甲方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最低还款项的,视为逾期,除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未还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甲方连续两次(含)以上在到期还款日(含)前未能足额偿还最低还款项的,乙方有权停止其牡丹信用卡的使用(电子现金交易除外)。……(4)乙方对甲方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费用(滞纳金除外)等从银行记账日开始计算透支利息,按月计收复利并从甲方账户中扣收(含透支扣收,下同),透支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叶振雄与工行平和支行签订的《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合同》、《抵押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叶振雄向工行平和支行借款,还款期限届满,尚欠借款本金27401.33元及相应的利息、滞纳金,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叶振雄理应偿还。叶振雄提供其所有的小轿车作为抵押,工行平和支行依法对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叶振雄、吴来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依法可以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叶振雄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和支行借款人民币27401.33元并支付自2015年3月11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与《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规定计算的透支利息、滞纳金。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和支行对叶振雄所有的车牌号为闽E×××××小型轿车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3元,由叶振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赐才审 判 员  林荣杰人民陪审员  黄文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方艺灵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