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404行初1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珠海中正法律咨询有限公司与珠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高新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中正法律咨询有限公司,珠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高新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0404行初124号原告珠海中正法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高新区唐家湾镇情侣北路383号银星花园2栋1楼26号。法定代表人胡伟霞。委托代理人李玉麟,广东粤鑫(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锦文,广东粤鑫(珠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珠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高新分局,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唐家湾镇唐淇路100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中正法律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高新分局城市规划管理纠纷一案中,原告珠海中正法律咨询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中正法律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0元,由原告珠海中正法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郁郁代理审判员 程 怡人民陪审员 李 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