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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1执8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秦玉云与刘长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玉云,刘长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1执846号申请执行人:秦玉云,女,1966年5月6日出生,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刘长安,男,1968年9月8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申请执行人秦玉云与被执行人刘长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5)怀民一初字第043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刘长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秦玉云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6)皖0321执04328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刘长安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至此案件结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怀民一初字第04328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冬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陶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