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4民初28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李某与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4民初2884号原告:李某,女,199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被告:卢某,199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李泽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林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