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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4民初28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李某与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4民初2884号原告:李某,女,199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被告:卢某,199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李泽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林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