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9执35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吴江瀛顺纺织有限公司与吴江朗悦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市中国东方丝绸市场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江瀛顺纺织有限公司,吴江朗悦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市中国东方丝绸市场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9执3593号申请执行人吴江瀛顺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法定代表人周利忠,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建华,苏州市吴江区平望法律服务所。被执行人吴江朗悦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法定代表人周陈涛,该××经理。被执行人吴江市中国东方丝绸市场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中国东方。法定代表人钱永根,该××董事长。原告吴江瀛顺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朗悦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市中国东方丝绸市场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的(2015)吴江商初字第014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一、被告吴江朗悦纺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吴江瀛顺纺织有限公司代偿款4045066.67元及利息(利息以代偿款23400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代偿款4021666.67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账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二、若被告吴江朗悦纺织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债务,被告吴江市中国东方丝绸市场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应对被告吴江朗悦纺织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50%的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16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39720元,由被告吴江朗悦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吴江市中国东方丝绸市场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吴江朗悦纺织有限公司给付上述诉讼费用承担50%的清偿责任。至期,因吴江朗悦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市中国东方丝绸市场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吴江瀛顺纺织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481643.67元,执行费为47216元。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正式立案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吴江市中国东方丝绸市场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有牌号为苏e×××××的奥迪牌、苏e×××××的丰田牌汽车各1辆。本院已至车辆管理部门对上述车辆办理了查封手续,查封期限:二年(2016年6月14日至2018年6月13日),申请人可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保申请,否则保全期限届满后该项保全措施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申请人承担。但因未找到上述车辆,故无法变现受偿。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大额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邮寄送达限期举证通知书,要求其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逾期不能提供的,本院将对案件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待发现被执行人有效执行线索后,可再申请恢复执行。逾期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调查笔录、相关协助单位的查询材料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立案执行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邮寄送达了限期举证通知书,逾期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的执行财产线索,故本案已符合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一经查实的,仍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吴江商初字第01445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韩长安审 判 员 沈 平代理审判员 唐 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戈梦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