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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82财保7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白光永与王宗祥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白光永,王宗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82财保785号申请人白光永,男,1992年12月01日出生,山东省禹城市。被申请人王宗祥,男,1971年07月04日出生,山东省聊城市。申请人白光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鲁15/7XXXX大中型拖拉机予以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鲁15/7XXXX大中型拖拉机于停车场。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文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