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82财保7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白光永与王宗祥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白光永,王宗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82财保785号申请人白光永,男,1992年12月01日出生,山东省禹城市。被申请人王宗祥,男,1971年07月04日出生,山东省聊城市。申请人白光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鲁15/7XXXX大中型拖拉机予以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鲁15/7XXXX大中型拖拉机于停车场。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文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