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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522民初32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刘某甲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贵州某某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522民初3203号原告刘某甲,女。委托代理人黄志波,贵州民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贵州某某煤矿。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县新仁乡文化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贵州某某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审判员  张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