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商初字第8038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青岛帝宇船舶工程有限公司、高哲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青岛帝宇船舶工程有限公司,高哲雄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商初字第803811号原告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40号数码港旗舰大厦35层AD区和FH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94031019。代表人陈国华,职务行长。被告青岛帝宇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保税区上海路34号五段五层A区193,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50427396。法定代表人高哲雄,职务总经理。被告高哲雄,男,1962年2月6日出生,朝鲜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审理原告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被告青岛帝宇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高哲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系外资银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涉外合同纠纷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由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审判长 丁青霞审判员 王 鹏审判员 徐 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