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0民终字第8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郭志华与周迎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迎春,郭志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民终字第8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迎春。委托代理人:孔令琼,湖北三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志华。上诉人周迎春因与被上诉人郭志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2015)鄂荆州区民初字第005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根据一审认定的事实和当事人的陈述,租赁合同的标的物为五间房屋,后增加了四间,共计为九间房屋,对另行扩建的五间房屋是否经过上诉人周迎春同意,双方各执一词。而荆州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关于位于荆州市荆州区城南开发区学堂洲郢都南路8-1号(鱼羊庄)房屋及地上附属物的现有价值评估认证报告》的评估范围为整个涉案的14间房屋+附属建筑物,原审以该评估认证报告为依据划分责任,将会出现二个事实和法律上的疑点:1、租赁标的物九间房本来即为上诉人周迎春所有,被拆除后的损失无需向被上诉人郭志华赔偿;2、扩建的五间房是否经过上诉人周迎春同意的事实未进行事实认定和法律评价,直接划分责任,有可能出现错误判决。据此,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2015)鄂荆州区民初字第0056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574元,退还上诉人周迎春。审判长 陈时中审判员 韩秀士审判员 谢成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唐君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