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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2民初33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施利强与陈茂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利强,陈茂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2民初3353号原告:施利强,男,1964年9月22日出生,身份号码332526196409220911,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五云街道雅施村西路134号。被告:陈茂富,男,1961年7月15日出生,身份号码332526196107151113,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七里乡天寿村腰畈路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施利强与被告陈茂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利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元,减半收33元,由原告施利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张志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