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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6民初17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袁良河与江西中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肖金华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良河,江西中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肖金华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6民初1728号原告:袁良河。委托代理人:肖如坤,泰和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江西中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理想家园泉水湾3单元1002,统一信用代码:913601006620224875.法定代表人:凌璐。被告:肖金华,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袁良河诉被告江西中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肖金华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良河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良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良河承担。审判员  邹艳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薛 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