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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5民初26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罗瑶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建邺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瑶,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建邺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05民初2633号原告:罗瑶,女,汉族,1982年7月15日生。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建邺支行。法定代表人:XX,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建邺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孙军、俞伟宁,江苏金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欢,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晓霞,农业银行江苏分行法律顾问。本院受理的原告罗瑶诉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建邺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罗瑶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瑶撤回起诉。审 判 员  高福罡人民陪审员  石素鸿人民陪审员  葛智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见习书记员  张议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