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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1023执1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信源公司与被执行人果蔬公司、严立、严磊、严桂元因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商南县信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大荔招商果蔬有限公司,严立,严磊,严桂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1023执166号申请执行人商南县信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信源公司),住所地:商南县。法定代表人李胜前,系信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娅莉,女,住商南县,系信源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大荔招商果蔬有限公司(简称果蔬公司),住所地:大荔县。法定代表人韩玲,系果蔬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严立,男,汉族,住陕西省大荔县,系果蔬公司职工,系韩玲之子。被执行人严磊,男,汉族,住陕西省大荔县,系果蔬公司职工,系韩玲侄子。被执行人严桂元,男,汉族,住陕西省大荔县,系果蔬公司职工,系韩玲丈夫。申请执行人信源公司与被执行人果蔬公司、严立、严磊、严桂元因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6)陕1023民初35-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果蔬公司、严立、严磊、严桂元支付申请执行人信源公司借款10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89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果蔬公司、严立、严磊、严桂元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按规定时间履行归还借款义务。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果蔬公司、严立、严磊、严桂元对外债务较多,目前无其它财产和现金可供执行,鉴于当前实际情况,申请执行人信源公司主动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果蔬公司、严立、严磊、严桂元具有执行能力后再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准许。执行费免收,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商南县人民法院(2016)陕1023民初3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果蔬公司、严立、严磊、严桂元具有执行能力后,再依据申请执行人的书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进生审判员  曹振勇审判员  何显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蒋益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