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08民初44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曹秀存与焦志双、焦大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秀存,焦志双,焦大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8民初4440号之一原告:曹秀存,居民。委托代理人:金红伟,河北耕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焦志双,农民。被告:焦大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秀存与被告焦志双、焦大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秀存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秀存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秀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10元,减半收取2005元,保全费1770元,合计3775元,由原告曹秀存负担。审判员 付立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