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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113执6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贵阳市观山湖蓉汇工程接卸设备维修服务部申请执行陶文俊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阳观山湖蓉汇工程机械设备维修服务部,陶文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113执607号申请执行人贵阳观山湖蓉汇工程机械设备维修服务部,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法定代表人:张志宣。被执行人陶文俊,男,汉族,1977年11月23日生,住贵阳市白云区。本院受理的贵阳观山湖蓉汇工程机械设备维修服务部申请执行陶文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陶文俊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现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后再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黔0113执60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周灿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