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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7执2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镇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立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镇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立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027执248号申请执行人镇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刘立波,男,生于1972年9月25日,住甘肃省镇原县。本院执行的(2016)甘1027民初699号原告镇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立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刘立波清偿镇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诉讼费400元,执行费506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立波外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镇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也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同意暂缓执行。本案执行条件暂不成熟。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镇原县人民法院(2016)甘1027民初699号原告镇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立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执行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世源审判员  罗进先审判员  脱生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贾佩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