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824民初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糟建国与糟进忠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糟建国,糟进忠,糟进喜,糟进武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824民初60号原告:糟建国。被告:糟进忠。被告:糟进喜。被告:糟进武。原告糟建国与被告糟进忠、糟进喜、糟进武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糟建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应继承补偿款25200元(其中房屋继承份额8000元、银行存款继承份额172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系同父异母兄弟,原告父亲在世期间,原告与其共同打拼将被告抚养成人,并于1976年与父亲共同出资购买了位于华亭县安口镇老西街8号住宅一套。之后该住宅由糟进武使用,原告父亲随之生活。期间,原告父亲退休工资及存款由被告糟进忠保管,约定每月从中支付生活费给被告糟进武,但糟进武不尽赡养义务、虐待原告父亲。在原告父亲患重病期间,糟进武不闻不问,原告要求将父亲接到原告家中生活,原告父亲予以拒绝,被告糟进武也拒绝原告探望其父亲。2011年11月原告父亲去世,被告糟进喜、糟进武将原告父亲名下位于华亭县安口镇老西街8号一套房产及原告父亲退休工资存款占为己有,期间原、被告就遗产继承问题协商未果,故提出以上诉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经人民法院查证,无法送达,法院对原告谈话后,原告提出先将本案中止,给其半年时间寻找被告下落,如半年之内找不到被告,同意法院驳回起诉,现半年时间已过,原告仍未提供可送达的被告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糟建国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治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蔡崇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