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481刑初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6)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481刑初8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因本案,2015年12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依法逮捕。辩护人张正宇,浙江峻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刑诉[2016]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18日、10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红平及吴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辩护人张正宇到庭参加诉讼。经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二次。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因而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并出示了证人证言,机动车行驶证、驾驶人查询信息,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呼吸式酒精测试单,车辆过磅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死亡证明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视听资料说明书及监控视频,现场勘查笔录、车辆勘查记录、交通事故现场图及事故照片,行政强制措施及返还凭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110接警单,民事判决书等证据材料。据此,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某称其交通肇事后并未逃逸。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某因害怕被打而藏匿,并未离开事故现场,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被告人李某某在肇事现场及附近等待,后主动向公安机关表明自己系肇事车辆驾驶员,应当认定为自首。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30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未经年检且严重超载的鲁V×××××号普通低速货车沿101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101省道56KM+950M海宁市马桥街道庆丰路交叉口处,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与由北向南行经该路口的被害人李某(女,1973年7月10日生)驾驶的无号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被害人李某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海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逾期未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且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机动车行经事发路口,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是造成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直接过错,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李某在本起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肇事后,被告人李某某藏匿于事发地点附近的马路边,在公安机关赶至现场后,向公安机关表明自己肇事驾驶员身份且如实供述肇事经过。另查,本院判令除已支付的30000元外,被告人李某某需赔偿被害人李某亲属610802元,上述款项被告人李某某尚未履行。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许某、禚某某、张某、王某的证言,机动车行驶证、驾驶人查询信息,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呼吸式酒精测试单,车辆过磅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死亡证明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视听资料说明书及监控视频,现场勘查笔录、车辆勘查记录、交通事故现场图及事故照片,行政强制措施及返还凭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110接警单,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因而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所犯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及辩护人所提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的意见。本院经查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交通肇事后,藏匿于事发地点附近的马路边,公安机关到达现场后立即向公安机关表明自己肇事车辆驾驶人的身份,并未因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被告人及辩护人就此所提意见,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李某某有自首情节的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虽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但并未自动投案,其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不应认定为自首。辩护人就此所提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为维护公共安全,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2017年11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许志华人民陪审员  张建清人民陪审员  钱 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雨洁 更多数据: